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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風電工程海域使用論證規范
論證規范體系與法規依據
我國海上風電工程海域使用論證的法律基礎以《海域使用管理法》為核心,輔以自然zi源部 2025 年 1 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海上風電項目用海管理的通知》及《海域使用論證技術導則(2025 修訂版)》等技術規范,共同構建起“規劃管控 - 節約集約 - 生態保護"三位一體的論證框架12.其中,《通知》從強化規劃管控、厲行節約集約、優化用海審批、堅持生態用海 4 個方面提出 12 項政策措施,形成系統性管理要求3.
在節約集約用海方面,現行規范對不同裝機容量風機實施差異化用海面積標準:≤8 兆瓦機型不超過 13 平方公里/10 萬千瓦,8 - 12 兆瓦機型不超過 14 平方公里/10 萬千瓦,≥12 兆瓦機型不超過 15 平方公里/10 萬千瓦34.這一調整相較于 2016 年政策統一規定的 16 平方公里/10 萬千瓦,更貼合大型化風機的技術特性,體現政策對產業發展的動態適配4.
空間布局上,“深水遠岸"成為核心導向。規范明確新增項目應在離岸 30 千米以外或水深大于 30 米海域布局;近岸區域水深超 30 米的,離岸距離仍需不少于 10 千米;灘涂寬度超 30 千米的,場內水深需不少于 10 米1.離岸距離按風電場外包絡線與大陸(含縣級以上政府駐地海島)海岸線最近距離計算,水深以最xin海圖所示最淺水深為準1.同時,對渤海中部等開發強度高、船舶交通流密集海域實施嚴格限制開發政策,凸顯生態保護優先原則35.
規劃銜接機制方面,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需依托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加強與能源主管部門的協調,將海上風電發展規劃納入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全局35.這一機制通過空間資源的統籌配置,有效避免行業用海矛盾,為海上風電可持續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論證原則:海域使用論證需嚴格遵循依法依規、科學合理、生態保護優先及公眾參與原則,確保用海活動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最da程度減少生態影響,保障公眾知情權與參與權26.
技術參數與論證流程
海上風電工程海域使用論證的技術參數體系需從基礎控制、生態保護及復合利用三個維度構建量化標準。基礎參數方面,用海面積實行分檔管控,按單機容量≤8兆瓦、8-12兆瓦、≥12兆瓦分別設定上限為13、14、15平方公里/10萬千瓦,確權半徑則由傳統統一外擴50米優化為按風機葉片投影最da長度動態界定,透水構筑物用海范圍明確為以塔架中心點為圓心的圓形區域,漂浮式風電錨鏈部分采用錨定點連線多邊形界定。生態參數強調修復措施的原地實施原則,要求根據項目生態影響程度和區域特性制定系統修復方案,暫不具備原地修復條件的可統籌近岸海域開展替代修復3.復合利用參數聚焦"風電+"模式的空間兼容性,支持在已確權油氣開發區、深遠海養殖區實施立體分層設權,新用海主體需與原使用權人簽訂包含空間范圍劃分、沖突規避措施等內容的協調協議37.
論證流程采用"三階段閉環"邏輯框架。前期規劃符合性分析需嚴格遵循國土空間規劃和海岸帶專項規劃要求,在可再生能源用海區或兼容功能區選址,嚴禁占用生態保護紅線,同步排查軍事用海、航道安全等空間沖突風險15.中期用海合理性評估重點論證風機布局對漁業資源的影響,采用《海域使用論證技術導則》要求的現場調查、模型模擬等方法,分析海洋水文、生物生態等10類評估要素24.后期長效監管方案明確生態跟蹤監測制度,要求用海單位按"誰審批、誰監管"原則開展長期監測,論證報告需包含宗海立體空間范圍示意圖及分層使用協調方案57.
論證靈活性實踐:某風電場在整體范圍不變前提下,通過機組擴容與風機升級實現發電效率提升,其核心在于經論證確認改造方案不新增用海面積且符合立體分層設權要求,僅需辦理用海變更手續即可完成升級,體現了"空間約束下的效能優化"論證思路13.
立體分層設權作為重要技術創新,要求申請材料明確宗海平面界址及水面、水體、海床、底土等分層信息,同一海域多主體用海時需提交利益協調協議,通過統一設計、整體論證或分主體報批兩種路徑實現海域資源的高效利用78.樁應力監測、孔隙水壓力等工程安全參數雖未納入論證核心指標,但作為施工期質量管控的關鍵技術,其監測數據可為用海合理性評估提供工程穩定性佐證9.
生態保護與可持續發展論證
海上風電工程的生態論證需重點關注海洋環境特殊性,與陸上項目相比,需額外評估施工期底棲生物擾動及運營期水下噪聲影響。施工期對底棲生物的擾動評估依賴沉積物重金屬檢測數據,如近岸工業排污口周邊沉積物鉛含量可達50 - 200 mg/kg、鎘達1 - 5 mg/kg,遠超《海洋沉積物質量》一類標準限值(鉛≤60 mg/kg、鎘≤0.5 mg/kg),長期蓄積會導致底棲生物生殖系統異常10.檢測方法可采用微波消解法(HY/T 132 - 2010),通過硝酸 - 鹽酸體系(9mL硝酸 + 3mL鹽酸)梯度升溫消解,結合ICP - MS技術實現低至1 ng/L的鎘檢測限1112.
運營期需控制水下噪聲對鯨類的影響,參考《海洋生態修復工程2025年監測報告》噪聲限值標準,同時采用人工魚礁設計落實“生態修復優先"原則,風機基礎需具備孔徑0.5~3 mm的微孔結構以促進海洋生物附著13.用海到期后,應按《海域使用管理法》要求拆除風機、樁基等設施,執行海底平整標準,恢復海域原狀1.
典型案例警示:某海上風電項目因未通過生態論證導致審批延遲,凸顯生態章節在海域使用論證中的核心權重。《通知》明確要求嚴禁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布局項目,論證需結合遙感監測、GIS技術建立生物多樣性量化評估體系,確保生態用海與可持續發展的協調514.
論證過程需嚴格遵循《海洋生態本底調查與評價規范》,調查單位應具備CMA/CNAS資質,技術團隊1/2以上人員需持上崗證書,通過沉積物重金屬形態分析(如BCR三步提取法)評估生態風險,為工程全周期生態保護提供科學依據